7月8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展开了本赛季第十七期(20250708期)的裁判评议工作。本期评议共涉及7个判例,这些判例源自近期中甲、中乙和女甲联赛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评议组经过审议,认定其中2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通过视频会议的形式进行,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以及两名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过程中,评议组成员结合集体讨论与单独发表意见的方式,最终得出了以下评议结论:
判例一:在中甲联赛第15轮南通支云与广东广州豹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15分钟时,南通支云10号队员攻入一球。然而,裁判员判定南通支云10号在争抢球时对广东广州豹15号队员犯规在先,因此进球无效。
南通支云俱乐部对此判例提出申诉,认为本队队员在争抢球时并未犯规,进球应当有效。
针对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南通支云10号在与广东广州豹15号身体接触时存在推击动作,导致后者失去重心,未能控球或争抢球。因此,裁判员判定南通支云10号犯规在先、进球无效的决定是正确的。
判例二:在中乙联赛第18轮赣州瑞狮与温州俱乐部中胤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69分钟时,温州队10号队员在进攻中于对方罚球区内与对方队员发生接触后倒地,裁判员判定赣州瑞狮4号队员防守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赣州瑞狮俱乐部对此判例提出申诉,认为本方队员并未犯规,不应判罚球点球,同时认为对方队员存在假摔行为。
针对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温州队10号球员伸脚触球的动作是合理的,而赣州瑞狮4号队员的左腿跨入了对方的前进和触球路线,造成了双方腿部的接触和冲撞倒地,这应被视为犯规。因此,评议组支持裁判员判定赣州瑞狮4号犯规并判罚球点球的决定。
判例三:同样在中乙联赛第18轮赣州瑞狮与温州俱乐部中胤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82分钟时,温州队踢出角球,随后由45号队员攻入一球,裁判员判定进球有效。
赣州瑞狮俱乐部对此判例提出申诉,认为对方有队员越位犯规,进球应当无效。
针对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来看,温州队45号队员射门触球时,其22号队员虽然涉嫌越位,但并无确凿证据。更重要的是,温州队22号队员并未符合干扰对方队员的认定条件,因此不属于越位犯规。裁判员判定进球有效的决定是正确的。
判例四:在中乙联赛第18轮上海海港富盛经开与湖北青年星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57分钟时,上海海港富盛经开52号队员射门,球击中湖北青年星球门立柱后,上海海港富盛经开7号队员补射进球,裁判员判定进球有效。
湖北青年星俱乐部对此判例提出申诉,认为对方52号射门时,裁判员的移动路线阻挡了本方防守队员,间接导致了对方随后的进球。
针对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裁判员的位置和移动确实对湖北青年星队员形成了一定影响,但这种情况并不符合规则中裁判员必须停止比赛的条款,也并非导致该进球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此判例进球有效,但裁判员应提升自身选位跑位的能力。
判例五:在中乙联赛第18轮上海海港富盛经开与湖北青年星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83分钟时,湖北青年星队踢出角球,随后在上海海港富盛经开的罚球区内,守方队员疑似手臂接触球,但裁判员并未判罚手球犯规。
湖北青年星俱乐部对此判例提出申诉,认为对方队员手球犯规,应当判罚球点球。
针对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现有视频无法清晰证明球是否接触了守方队员的手臂,也无法确定手臂的具体动作和位置情况。裁判员在现场的位置和观察角度较好,因此评议组支持裁判员做出的非手球犯规的决定。
判例六:在女甲联赛第7轮山西喜华女足与福建南安成功女足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7分钟时,山西喜华6号队员在进攻中带球进入对方罚球区,福建南安成功22号守门员出击,双方发生接触,山西喜华6号队员倒地,但裁判员并未判罚犯规。
山西喜华女足对此判例提出申诉,认为对方守门员恶意犯规,应当判罚球点球并向其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针对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福建队守门员出击时对对方队员犯规,破坏了对方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但该犯规并不构成使用过分力量的严重犯规,且该犯规是以争抢球为目的,因此应当判罚球点球并向守门员出示黄牌警告。裁判员的决定是错误的,漏判了罚球点球和黄牌。
判例七:在女甲联赛第7轮山西喜华女足与福建南安成功女足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51分钟时,山西喜华10号队员攻入一球,但裁判员判定其越位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山西喜华俱乐部对此判例提出申诉,认为本方队员并未越位。
针对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的角度来看,山西喜华10号队员在同队队员传球时并未处于越位位置。助理裁判员示意越位,以及裁判员判罚越位犯规和进球无效的决定都是错误的。
中国足协将继续坚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重点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并对相关错漏判的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